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新都军屯分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