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盛**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与宋**、天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熊朝容诉其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乐山市中区良种场与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申请仲裁裁决案裁定书
申请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申请仲裁裁决案裁定书
乐山盛**限公司与祝利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成都农**有限公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