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盛**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盛**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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