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宋**、天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00元,减半收取1,160.00元由原告太平**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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