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不服丹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7-3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申请人四川省**有限公司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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