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盛**限公司诉被告祝利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盛**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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