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犍为县**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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