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申请宣告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黄**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刚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杨*刚因右膝关节肿疼在犍**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中发生事故,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故诉来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杨*刚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杨**,对申请人黄**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杨**监护人的请求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杨*刚系夫妻关系,杨兴系黄**、杨*刚之子,2014年6月,杨*刚因右膝关节肿痛在犍**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中突发抽搐等情况,经乐**民医院、犍**民医院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至今处于昏迷状态,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对申请人黄**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犍**民医院病情证明及其病例、乐**民医院出院证明书及其病例、四**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对申请人要求宣告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杨**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黄**为被申请人杨**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