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乐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乐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乐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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