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中**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限公司、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正**限公司、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依法向原告四川中**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18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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