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干**、干万银、成都海**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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