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干朝勇、干万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干**、干万银、成都海**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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