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军明与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诉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住房,价值以19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军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杨**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住房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9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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