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诉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住房,价值以19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军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杨**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住房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9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