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限公司与被告泸州赖**限公司、上海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东**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本院批准的缓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泸州赖**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被告泸州赖**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原告河南东**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泸州赖**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东**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47.60元,由被告泸州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