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认为
康*申请执行李*、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张**的银行存款3032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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