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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陈**就解决2014年2月21日陈**在原告承建竹海科技棚户区改建安置项目工程所受的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宜宾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宜宾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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