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文县**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文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同时,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宜宾**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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