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文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同时,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宜宾**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