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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兴文**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兴文县**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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