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兴文县**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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