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文县**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宜宾**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石海农村商业银行担保保证金3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商业银行的担保保证金3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