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文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限公司、郭**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文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9元,由原告兴**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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