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郑**、周**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被执行人郑小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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