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尚**、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0元,减半收取93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15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