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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