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民法院(2015)川刑复字第40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洛都里色在中国邮政**司攀枝花分行(太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4988元。款项扣划至四川省**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