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张朋友申请执行洛都里色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民法院(2015)川刑复字第40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洛都里色在中国邮政**司攀枝花分行(太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4988元。款项扣划至四川省**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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