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桃诉被告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桃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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