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不关心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8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8月20日生育一女杨某某甲,2012年1月18日生育一女杨某某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