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凌**、徐某某、凌*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凌*乙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凌*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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