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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燕*某、燕*甲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燕*某、燕*甲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燕*某、燕*甲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某、燕*某、燕*甲诉称,2012年1月18日,被告陈某某向燕*乙借款231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2年3月30日还清,后经原告方多次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借款。燕*乙于2013年4月18日因车祸不幸逝世,燕*乙与原告范某某婚后仅生育了一个子女燕*某,燕*乙的父亲燕*甲在世,燕*乙的母亲已逝。现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至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陈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燕*乙借款231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燕*乙现金人民币贰萬叁仟壹佰元正,小写23100元正,借款人:陈某某,此欠款定于2012年3月30日前全数还清,2012年元月18日,身份证:513029************,电话:152********”。借款期限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至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燕*乙于2013年4月18日因车祸不幸逝世,燕*乙与原告范某某婚后仅生育了一个儿子燕*某,燕*乙的父亲燕*甲在世,燕*乙的母亲已逝。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资料信息、大竹县**民委员会证明、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向燕*乙借款属实,理应如期按约定偿还借款。现燕*乙因车祸已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其在本案中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本案三原告)继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期限偿还借款,对原告造成了资金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逾期资金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燕*乙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资金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某、燕*某、燕*甲借款人民币23100元;

二、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范某某、燕*某、燕*甲从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2310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三、驳回原告范某某、燕*某、燕*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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