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大竹县麻辣空间火锅食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大竹县麻辣空间火锅食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自愿撤回对大竹县麻辣空间火锅食府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