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刘*、攀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军诉被告刘*、攀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军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南泰**公司的账号中的存款。

查封期间:不得支付、隐匿、赠与、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