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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慧**限公司与威远银**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慧**限公司(简称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远银桦半岛酒店**公司(简称银桦半岛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银桦半岛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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