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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欧**、魏**与被告四**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欧**、魏**与被告四**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确表示不起诉,不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曹**、欧**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欧**负担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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