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武**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武**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武**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武**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成都**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