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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正惠诉被告周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武**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武**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武**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武**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成都**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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