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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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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