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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成都联**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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