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游**、资阳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与被告游**、资阳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22日由原告吴**执存的被告游**书写的1,600万元借条上担保方处“资阳中**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资阳中**有限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印章非同一枚印章。后原告以被告游**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10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以被告游**涉嫌非法伪造印章诈骗1,600万元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游**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均对被告游**、资阳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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