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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