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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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