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被执行人宋**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