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被执行人宋**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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