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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晏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代理人杨*、被告苏某某及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5日生育一子苏*甲。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经协议未果。据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苏*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苏*甲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负担50%。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从前两年始,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及缺乏沟通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09年5月5日生育一子苏某甲。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某某遂来院诉请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原告曾某某举出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苏某某举出的房屋信息摘要、车辆查询信息、借条,以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均应当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活近八年,共同生育有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经济问题及沟通不够产生矛盾,酿成本案诉讼。经庭审,本院认为双方现在虽然存在一定矛盾,但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程度,被告也当庭表示债务可以共同慢慢偿还,相信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还是能够修好夫妻关系以至和好。有鉴于此,本院应当给予双方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对于原告曾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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