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君**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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