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宜宾市**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宜宾市**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被告四**宾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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