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宜宾市**发有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市**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市**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宾市**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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