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包**、周**、成都高**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崇州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包**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崇州市**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包**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成都高**有限公司的苗木尚待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249762.97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包**、包**、周**、成都高**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崇州市**保有限公司2249762.97元。
二、终结本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