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义宏诉梓潼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赔偿费454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25元;(三)执行费6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绵阳**文昌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此账户为专项资金账户,目前急需为退休职工发放退休相关费用,要求解除对绵阳**文昌支行的账户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绵阳市**支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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