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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