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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有限公司与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上诉人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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