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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责任公司与乐山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山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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