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山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武某某帅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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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有限公司与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