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治友与徐**、四川省**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徐**、四川省**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四川省**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徐**、四川省**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承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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