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船**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船**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4)资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
(2014)资中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
(2014)资中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书
(2014)资中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
(2014)资中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裁定书
刘**与资中**理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攀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因与攀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攀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因与攀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