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资中县城市管理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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