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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