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段炜岸与被告叶**、四川省**责任公司、四川**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段炜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段炜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炜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00元,减半收取47050元,由原告段炜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