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中县**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兴资砂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资**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六**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调解书中尚未履行的义务。即履行本金918130.6元及利息,并承担原案诉讼费11475元、本案执行费1233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十六**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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